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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安心随行”援助服务项目详述、服务限额及除外责任

一、救援服务限额

在任一事故下每年(连续12个月)对每位客户的救援服务限额如下。以下项目由公司承担限额内的费用但以每年累计发生2次为限。同时,下表第1-6项服务均以每年各发生1次为限。超出限额的费用以及累计发生超过2次服务以外的服务费用由客户承担。

服务内容 服务的限额
安排紧急医疗转送 境内医疗援助服务累计最高上限为人民币200,000元;境外医疗援助服务累计最高上限为人民币300,000元。
安排转送回境内居住地
安排遗体或遗骨转送回国 每次境外服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每次境内服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如需要火化,每人骨灰盒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安排亲属处理后事 每次服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承担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往返客户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商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住宿费用以紧急救援服务每日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元,连续五天为限。
安排亲属慰问探访 每次服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承担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往返客户住院地点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商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住宿费用以每日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元,连续五天为限。
协助未满十六岁儿童回国 每次服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二、除外责任

公司不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

(a) 由于客户的既往病症引发的救援。

(b) 一年中对于某一客户的单一病情发生超过一次紧急医疗转送和/或送返。

(c) 服务商的服务计划中没有包含的救援以及未经服务商事先书面认可的和/或未经服务商安排的紧急医疗救援。但当从偏远落后地区进行紧急医疗转送时,客户事先不能够通知/有效联络服务商,而这样的耽搁有可能会导致客户的生命危险或对其造成伤害时,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d) 当客户在中国境内时,国际医疗救援和国际旅行救援服务不可用。当客户在中国境内且距离其居住地150公里以内时,国内医疗救援不可用。

(e) 不顾医生劝告赴本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或赴中国境内距离其居住地150公里以外的地方旅行;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或者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或既往病症,需要进一步修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

(f) 若客户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状况,和/或根据服务商医生的意见,客户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客户返回本国或常住国境内或国内居住地之后进行。

(g) 根据服务商医生的意见,客户可以作为一个不需要医疗护送的正常旅行者而坚持要求救援。

(h) 与分娩、流产或怀孕有关的任何治疗。但这些不适用于在怀孕的前24周内出现的足以危及母亲和/或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

(i) 客户从事探穴、登山或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地上坑洞、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以外的其它各种竞赛活动和参加任何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由于此等情况造成意外事故和伤害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

(j) 因情绪、智力或精神疾病而发生的任何救援。

(k) 因客户自伤、自杀、药物上瘾或滥用、酒精滥用、性传播疾病而由此发生的救援。

(l) 因客户罹患获得性免疫缺失综合症(“艾滋病”)或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而由此发生的救援。

(m) 客户不是作为定期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进行空中飞行而由此发生的救援。

(n) 客户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而由此发生的救援。

(o) 因为客户接受了一个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所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和/或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救援。

(p) 因为客户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而由此发生的救援;因为客户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国内战争、叛乱、暴动、革命或起义而由此发生的救援。

(q) 无论何种直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参加恐怖活动或战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

(r) 因为客户在轮船(不包含以商业休闲目的的游轮或类似的航海船只)、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它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

(s) 要求救援服务时,客户年龄已超过65周岁而发生的救援。

(t) 由于核反应或核辐射为直接原因而造成的各种救援。

三、服务范围
国际医疗救援服务

客户在境外旅行且每次行程连续不超过90天时,服务商应按照如下条款向客户提供服务:

(1) 电话医疗协助

当客户在境外旅行时,如遇身体不适或其他需要紧急医疗协助的状况,可拨打服务商电话获取医疗协助服务。

* 此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等类似的紧急服务。

(2) 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服务商可根据客户请求向其提供医疗机构及医生(合称“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其工作时间。

服务商在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充分履行勤勉尽职的责任,尽可能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但服务商在此项服务中仅负责向客户提供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不负责为客户提供诊疗服务,服务商无法对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做出保证,也不对客户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做出的选择负责。

(3)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客户身体状况、病情等,服务商可协助客户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服务商审查认证及/或与服务商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服务商将协助安排该客户住院治疗。

(4) 紧急电话翻译服务

服务商可安排为客户提供通过电话方式的紧急翻译服务。

(5)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

当客户在境外旅行时,经服务商的医师判断其病情严重且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在客户的要求下,服务商可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客户转移至最近的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医院。服务商以救援服务限额为限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服务商具有根据当时所知的全部事实和情况来评估和决定客户的病情是否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送服务、应采用何种转送方式以及将客户转送至何处的绝对权利。

(6) 安排并支付医疗转运回国(或国内居住地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当客户于中国境外接受了由服务商提供的紧急医疗转送并住院和初步治疗后,经服务商的医师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转运回国(国内居住地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服务商将安排并支付普通商业航班或其它服务商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该客户返回国内继续治疗。

服务商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或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服务商以救援服务限额为限支付并承担与医疗转送回国有关的交通费用及安排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服务商保留根据当时所知的全部事实和情况来评估和决定客户是否需要转运,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转运的权利。

(7) 安排并支付遗体/骨灰转运/安排亲属处理后事

若客户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身故,服务商将根据客户的遗愿及其亲属的愿望,安排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本国或常住国内。若情况允许并得到合法授权,服务商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该客户。 客户运输的棺木/骨灰罈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服务商以救援服务限额为限支付并承担安排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国内或在当地安排礼葬的费用。但上述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宗教仪式、鲜花、 告别仪式、或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用。

若客户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身故,服务商可承担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往返客户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商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住宿费用以紧 急救援服务每日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元,连续五天为限。

(8) 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若客户在境外单独旅行,因连续住院七天以上而需其直系亲属前往探视时,服务商可代为安排该客户的一位直系亲属从国内到客户入住的医院探望并可代为安排并支付其在当地的住宿。费用限额参见服务 限额表,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 服务商不承诺该亲属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且签证及其他相关费用须由该客户承担。

(9) 安排并支付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回国

客户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服务商可安排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乘坐飞机经济舱返回本国或常住国内。必要时,服 务商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国。

上述第(2)至(3)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介绍信息及协助安排,服务商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须由客户承担;

上述第(5)至(9)项服务应满足第二条除外责任条款,且服务商负责支付并承担的费用以规定的救援服务限额为限。

国际旅行救援服务

客户在境外旅行且每次行程连续不超过90天时,服务商应按照如下条款向客户提供服务:

(1) 疫苗接种和签证信息需求

服务商将按客户需求给客户提供关于外国签证和疫苗接种的信息,服务商的信息为源于世界卫生组织网站公布的公开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

(2) 大使馆、领事馆信息

服务商可提供中国驻目的地国家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及目的地国家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

(3) 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客户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服务商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客户找回行李。

(4) 护照遗失援助

如客户在境外旅行时遗失或被盗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服务商可向客户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补发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5) 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如客户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服务商可协助客户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6) 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

客户在境外旅行途中遇紧急情况时,可拨打服务商电话,得到免费的短时、紧急的电话翻译服务。服务商也可协助介绍当地翻译,包括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但雇佣翻译的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7) 紧急法律援助

在客户的要求下,服务商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协助安排保释等,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8) 紧急口讯传递和文件递送

客户或其家属发生紧急伤病事故时,可要求服务商将情况尽快通知其家属或本人等。在客户要求时,服务商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客户的亲友或同事,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以上(1)至(8)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介绍信息及协助安排,服务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发生的所有第三方费用须由公司或客户承担。

国内医疗救援服务

客户在中国境内距离其居住地150公里以外的地方旅行且每次行程连续不超过90天时,服务商应按照如下条款向提出请求的客户提供服务:

(1) 电话医疗协助

当客户在境内旅行时,如遇身体不适或其他需要紧急医疗协助的状况,可拨打服务商电话获取医疗协助服务。

* 此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等类似的紧急服务

(2) 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服务商可根据客户请求向其提供医疗机构及医生(合称“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其工作时间。

服务商在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充分履行勤勉尽职的责任,尽可能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但服务商在此项服务中仅负责向客户提供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信 息,不负责为客户提供诊疗服务,服务商无法对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做出保证,也不对客户对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者做出的选择负责。

(3)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客户身体状况、病情等,服务商可协助客户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服务商审查认证及/或与服务商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服务商将协助安 排该客户住院治疗。

(4)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

当客户在中国境内旅行时,经服务商的医师判断其病情严重且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在客户的要求下,服务商可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客户转移至最近的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 的医院(限中国境内)。服务商以救援服务限额为限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服务商具有根据当时所知的全部事实和情况来评估和决定客户的病情是否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送服务、应采用何种转送方式以及将客户转送至何处的绝对权利。

(5)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运回居住地

当客户于中国境内且距离其居住地150公里以外的地方结束治疗后,经服务商的医师从医疗角度判断需将客户转运回其国内居住地,服务商将安排该客户乘坐正常航班或其它服务商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将其转运回居住地继续治疗。

服务商保留根据当时所知的全部事实和情况来评估和决定客户是否需要转运,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转运的权利。

(6) 安排并支付遗体/骨灰运送回居住地/安排亲属处理后事

若客户在中国境内旅行时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不幸身故,服务商将根据客户的遗愿及其亲属的愿望,安排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居住地,或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该客户。客户运输的棺木/骨灰罈规格必须 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服务商以救援服务限额为限支付并承担安排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居住地或在当地安排礼葬的费用。但上述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宗教仪式、鲜花、告别仪式、或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 用。

若客户在境内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身故,服务商可承担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往返客户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商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住宿费用以紧 急救援服务每日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元,连续五天为限。

(7) 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若客户在中国境内离开居住地150公里以外单独旅行,因连续住院七天以上而需其直系亲属前往探视时,服务商可代为安排该客户的一位直系亲属从居住地到客户入住的医院探望并可代为安排并支付其在当地 的住宿。救援服务限额参见附表b。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8) 安排并支付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回居住地

若客户在中国境内且距离其居住地150公里以外的地方因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含)子女无人照料,服务商可安排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乘坐飞机经 济舱返回居住地。必要时,服务商将安排并支付护送人员随行返回。

上述第(1)至(2)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介绍信息及协助安排,服务商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须由客户承担;

上述第(3)至(8)项服务应满足第二条除外责任条款,且服务商负责支付并承担的费用以规定的救援服务限额为限。

四、释义

1.1“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者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者与之有关为政治、宗教、政治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

1.2“境外”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前往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按“境外”处理。

1.3“救援服务限额”是指在任一事故下,向客户提供某项救援服务时,服务商承担的相关的救援费用的最高金额。

1.4“既往病症”是指客户在本服务计划开始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接受住院治疗,或在本服务计划开始前的六个月内在正规的医疗机构被诊断或治疗(包括开具处方药)的任何医疗状况。

1.5“严重医疗状况”是指依照服务商医生的意见,为了避免客户死亡或者对客户的健康造成直接或长期严重的损害而必须采取紧急治疗措施的情况。在判断是否存在严重医疗状况的时候,服务商医生将考虑客户所在的地理位置、医疗急诊的性质和事发地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或医疗设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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