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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发文规范分红险 不得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关注次数:0【字体:

6月18日,金融监管部门向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督促各公司强化资产负债统筹联动,提升分红保险可持续经营水平。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下发的意见函,核心逻辑是通过对分红水平的硬约束,避免保险公司透支未来,引导其注重长期稳健经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长期利益,并以此引导保险公司,避免扎堆比拼收益的同质化竞争,转向更全局的能力建设。

上述意见函提出,各公司要稳健经营,坚持长期主义,把资产负债管理理念贯穿保险产品和服务全流程全周期。不得偏离账户的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实际情况,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扰乱人身保险市场秩序。

各公司应当平衡好分红保险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每个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实际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按照资产负债相匹配、财务与精算硬约束、投资收益可支撑、分红水平可持续的原则,以集体会议方式审定各分红保险产品的年度可分配盈余;还应当建立健全分红水平动态管理机制等。

各公司应当科学规范确定分红保险账户分红水平,存在相关情形的,应当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相关情形包括:拟分红水平对应的投资收益率超过公司分红保险账户过去3年平均财务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的较低者的;分红保险账户特别储备为负值,或者当期分红实施后分红保险账户特别储备将为负值的;设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的。

上述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相关情形也挂钩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公司监管评级为1—3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的,以及保险公司监管评级为4—5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产品预定利率的,都需要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据了解,监管部门将加强数据监测,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将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评级扣分等监管措施。

(记者|编辑 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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